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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欧盟RoHS指令及我国对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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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12-19 23:22:33   IP:218.18.190.77

主题:欧盟RoHS指令及我国对策简介
 
RoHs和WEEE指令当前主要涉及到电子及信息产品的出口问题,其中大量涉及到电子行业中的SMT和PCB行业,包括电子产品的CAD,PCB材料,覆铜板、PCB生产工艺,设备,SMT组装工艺与设备,流程材料,包装材料,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因此,在本行业中了解RoHS和WEEE指令以及我国的对策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自2006年7月1日起,欧盟即将正式实施RoHS和WEEE指令,这将会严重地限制和影响我国对欧洲等地区和国家进行的信息、家电、医疗等电气和电子产品的出口,其经济损失将是以十亿元为单位计算的,为此,我国至上而下在信息和电子行业展开了全国性的应对工作。下面主要对RoHS指令以及我国的对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 、关于RoHS指令
RoHS指令为欧盟议会于2002年颁发的2002/95/EC号决议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指令的简称。在此,顺便提及一下WEEE指令,WEEE指令是欧盟议会于2002年颁发的 2002/96/EC号决议关于《电气和电子产品废弃物》(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指令的简称。这两个指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 RoHS指令的目的
颁布和实施RoHS指令的目的是为使欧盟各成员国在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一致法律条件下,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2 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的内容
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主要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保证从2006年7月1日起,使投放欧盟市场的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不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物质及其类似物质(指其化合物等)。
3 RoHS指令适用范围
RoHS指令主要适用于以下电气电子设备:大型家用电器(如洗衣机),小型家用器具(如电饭锅、电视机),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及医疗设备等。
但本指令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
RoHS指令中所说的“电气电子设备”是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以及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同时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应符合另一欧盟指令(即低电压指令)所规定的交流电压峰值不得超过1000V,直流电压不得超过1500V。
4 新修改的RoHS指令
根据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的4(1)条,几乎所有信息和电子产品均被怀疑含有这六种有害物质或其中的一种物质。但在经生产厂、供应商和用户以及专家多方面不同意见与论证之后,公布了对上述指令的修改决议,即第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该决议对有害物质浓度的限制做出了上限含量规定,从而避免了争议。但在该限制浓度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RoHS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希望按RoHS指令,将还不符合要求、被限制的产品得到豁免。因此欧盟针对2002/95/EC号决议的RoHS指令进行了几次修订。
A)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指令)
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是对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指令)附录进行的第1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鉴于这些有害物质不可能同时存在以及其毒性不可能同时产生因此不能达到一定的浓度,并根据欧盟的化学法令,对不允许使用这6种有害物质的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修改为:在该指令的附录中增加以下注释:
——“对于5(1)(a)条的目的,应允许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分别为各自重量的0.1 %,镉及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为重量的0.01 %”。
因此,这为判定各种元器件、PCB(印制板)、PCBA(印制板组装件)和整机等电子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提供了新的法定依据。
B)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
2005/717/EC号决议(指令)是对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附录进行的第2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将附录名称修改为:“从4(1)条的要求中豁免的铅、汞和六价铬的应用”;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a:聚合物应用中的十溴二苯醚”;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b: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中的铅”。
欧洲溴化阻燃剂工业小组主席Dieter Drohmann博士宣称:十溴二苯醚(Deca-BD)被豁免这项决议是具有强有力科学支持的,对于全世界那些选择十溴二苯醚作为其阻燃剂生产印制板、印制板组装件或整机的覆铜箔层压板的电子制造厂商来说是个让人放心的好消息。
二、豁免
1 豁免与新的欧盟决议
正如上面所述,在限制浓度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RoHS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按RoHS指令被限制的产品能否进入豁免的新清单,上述的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就说明了该问题,即豁免产品的清单是可以修改的。但被豁免产品新方案的通过,必须由欧盟技术咨询议会集中各国的意见。另一方面,只要你对提出豁免的产品有足够的理由,并提出申请,经过欧盟议会的讨论和审批后,都有可能得到豁免而进入新的清单。因此,我们将陆续看到欧盟新的豁免决议出台,这也是我们非常关注和正在跟踪的目标。
2 豁免的产品清单
A) 在RoHS指令的2002/95/EC号决议附录中豁免的产品清单
1)紧凑排列的日光灯中,每个日光灯的汞含量未超过5毫克者;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汞含量未超过以下规定:
——卤磷酸盐灯:10毫克
——正常寿命的三磷酸盐灯:5毫克
——长寿命的三磷酸盐灯:8毫克
3)含汞的特殊用途直管日光灯;
4)含汞的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
5)含铅的阴极射线管、电子元器件和荧光灯管玻璃;
6)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钢中的铅含量未超过0.35%(重量百分比)的钢;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铝中的含铅的量不超过0.4%(重量百分比)的铝制品;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铜中的铅含量不超过4%(重量百分比)合金制品。
7)—高温熔化型焊料中的铅(即铅含量大于85%的锡-铅焊料合金);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用焊料中的铅(豁免批准到2010年);
—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部件中的铅(即压电装置);
8)镉镀层,但指令91/338/EEC(该指令是对指令76/769/EEC “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工艺方法”的修订)所禁止的应用除外;
9)用于吸收型冰箱碳钢制冷系统耐腐蚀的六价铬。
10) 在RoHS指令的2005/717/EC号修改决议附录中豁免产品清单
在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中:
a)在附录中增加十溴二苯醚(即Deca-BDE)被豁免;
b)在附录中增加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被豁免。
c)欧盟将再次更新豁免清单
欧盟议会将对RoHS指令的豁免清单进行再次更新,并确定2005年12月16日至2006年2月10日为第四次征求意见期。议会将在RoHS指令第7(2)条所规定的程序内,继续评价以下产品是否豁免:
—特殊用途直型荧光灯中的汞;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评价的着眼点是为其豁免期设置具体的时间期限);
—灯泡;
—其它。
三、我国的对策
一个以庞大的手机等电子废弃物为代表的各种信息、通讯、家电等电气电子产品的隐性和显性污染正在天天进行和月月扩大,急待从源头治理,而预防比治理更为有效,因此,全面贯彻和实施RoHS指令是非常重要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制定国家各部委的管理政策;(2)制定法律和法规,包括制订标准这种技术性法规;(3)对产品进行生态设计;(4)生产技术和工艺改造与创新等。
1 国家政策
由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8日正式颁布,2007年3月1日施行。 该 《管理办法》共分为四章二十七条,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时产品及包装物的设计、材料和工艺的选择、技术的采用,标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和可否回收利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以及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应负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2 标准制订
为了实施RoHS指令,对电子产品及某些工艺制订技术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和手段,为此,我国近期将制订的标准主要有:
A)无铅焊料标准的制订
众所周知,锡铅焊料在电子产品中作为互连材料应用作用之大,用量之多,直接成为电子产品出口的众矢之的,其铅含量是否符合RoHS指令规定的标准,已成为电子产品的出口通行证。因此,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由电子标准化所牵头制订了急待解决的有关铅含量的一系列标准,并形成了标准体系。其中无铅焊料标准的制订是重中之重,它是影响和维护各种电子产品可靠性以及制定相关标准的基本出发点。
B)无铅焊料产品标识标准的制定
各种电子元器件、印制板(PCB)、印制板组装件(PCBA)及整机都含有焊料,因此,铅含量的识别标志,包括无铅焊料成分的分类和最高安全工作温度等信息,为正确应用无铅焊料、协调各种焊料和材料的兼容性,以及为采用合适工艺参数进行工艺生产提供了简便而可靠的信息,该标准也应视为重要的标准之一。
C)所有采用无铅及无有害物质和材料元器件、PCB及PCBA新标准的制订
应按RoHS指令对所有采用无铅及无有害物质和材料的新的元器件、PCB及PCBA新产品制订新标准。我所已翻译了无铅的IPC J-STD-001D《焊接的电气和电子组件要求》、IPC/EIA J-STD-006A《电子焊接用电子级焊料合金和有芯、无芯固体焊料》和IPC/JEDEC各种元器件相关标准,将为制订我国的相应标准作借鉴。
D) 阻燃剂符合RoHS指令的覆铜板标准的制订。
E)加工过程中的清洁生产标准的制定。
3 豁免产品目录
凡按RoHS指令规定要求检验并通过我国3 C认证的产品将入选豁免产品“目录”。其目的不仅是为进入欧洲市场,更重要是将有害物质进行合理替代,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确保产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们身体健康。这同时也是该《管理办法》对抗欧盟RoHS指令的另一个意义所在。但该目录在推出时间上并不苛求与RoHS同期。
4 产品生态设计
产品的生态设计主要是从电子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出发,从设计一开始,就把握和控制好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污染的形成及其处理方法,这样就避免了先污染再治理(参见周仲凡主编的《工业产品的生态设计》)。
四、国外情况
欧盟各国都在积极贯彻实施RoHS指令,同时,贯彻RoHS指令与贯彻WEEE指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荷 兰
全国法令 ─ 荷兰把RoHS及WEEE指令转化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规定》,已于2004年8月13日生效。关于限制有毒物质的条文要到2006年7月1日生效。
匈牙利
国家法令 ─ RoHS指令已于2004年10月8日经由部长法令第16/2004号转化为全国法令,并于2006年7月1日起生效。WEEE指令也已经转化为国家法令,也已生效,生产商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注册,生产商出资处理商业电器废料的规定已于2005年8月实施。
主管部门 ─ 环境部负责法例的转化工作。国家环境、自然及水管理局负责执行WEEE法令及处理全国注册事宜。
主要规定 ─ 生产商须向国家环境、自然及水管理局注册及汇报,并须缴付产品税,以资助收集流动电话、冷藏及冷冻箱等多种电器废料的费用。不过,生产商可以因其遵行法例的情况,申请豁免缴付产品税。生产商须依法为2005年8月13日后制造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加上适当标记。匈牙利获准延迟至2008年12月31日为收集电器废料的日期,较WEEE指令所定限期延长24个月。
计划 ─ 收集电器废料的责任全由生产商承担。设立RoHS化验室。如果地方政府推行私人住宅电器废料收集计划,生产商须负责出资。
罚款 ─如果违反匈牙利的WEEE及RoHS指令,则须缴交废料管理罚金。
西班牙
国家法令 ─ 西班牙已采纳2005年2月25日的皇家法令,把WEEE及RoHS指令转化为全国法令。皇家法令现已生效,但RoHS指令的条文则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后推出的新的电器与电子设备。
主要规定 ─ 自2006年1月起所有电气及电子设备生产商均须向国家工业机构注册局注册或地方注册部门。所有电气及电子设备生产商须对2005年8月13日后推出市场的产品负起融资、回收、处理及再造的责任。至于在该日前推出市场的产品,生产商须按其市场份额负责任。新造产品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oHS指令。
日本东芝公司
公司规定---要在2005年底全部产品实现无铅目标。作为实现向无铅化制造转换计划的一部分,美国东芝电子元器件公司已宣布其储存产品的无铅计划,范围涵盖设计、工程部门和世界范围的电子元器件经销商。
总之,贯彻RoHS及WEEE指令刻不容缓。一方面,世界各国都在应对欧盟提出并即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RoHS指令,而另一方面,对于不同国家和不同产品,都可以向欧盟提出豁免或推迟执行的日期,但这并不能成为怠慢实施RoHS或WEEE指令的理由。我们不能仅仅把它看成是先进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技术壁垒的一种手段,而是要从积极方面着眼,将这种技术壁垒转化为推动发展中国家进行科技革命的动力。更重要的是,这场工业领域的绿色革命,将有利于环境的不断改善和人类健康高度文明的不断发展。因此,我们相信,电子和信息领域的各行各业都将会积极应对历史赋予我们的这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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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oHS指令6种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简介
 
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铅、汞、六价铬、镉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其中镉限量指标 100PPm(0.01%),另五种限量l000ppm(0.1%)。企业出口欧盟的产品都需符合以上的限量要求,并且要展示相应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会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下文介绍RoHs指令6种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11、X射线荧光光谱法
① 适用范围:
塑料部件、金属部件、电子元件中铅、汞、镉、总铬、溴的筛选测试
② 技术特点:
一次性快速定性分析样品中的铅、汞、镉、铬、溴元素。对均质样品无须制样,可进行无损测试。


X荧光光谱仪

2、傅立叶红外光谱法
① 适用范围:对聚合物材料中高含量的PBB和PBDE½øÐÐ筛选测试。
② 特点:以PBB和PBDE特征红外光谱为定性依据、部分样品可以进行无损测试。


傅利叶红外光谱仪

3、斑点法测六价铬
① 适用范围:无色和着色铬酸盐涂层中六价铬的定性筛选测试。
② 特点:利用显色反应,直接定性测试样品表面涂层中六价铬,简便快速。如出现阳性反应,需要用分光光度法等进行确证分析。

4、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法(GC-MS法)
① 适用范围:塑料部件及电子元件中PBB、PBDE阻燃剂的定量分析。
② 仪器:台式气质联用仪
③ GC-MS法是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定性定量测试的常见方法,广泛运用于各种有机毒害物的残留分析项目。


气质联用仪

5、液相色谱法(HPLC法)
① 适用范围:塑料部件及电子元件中PBB、PBDE阻燃剂的定量分析。
② 主要仪器:液相色谱仪;
③ 技术特点:适用于十溴联苯和十溴二苯醚等难挥发性阻燃剂的测试,弥补GC-MS法的弱点。


液相色谱仪

6、分光光度分析法
① 适用范围:六价铬的含量测试
② 主要仪器:紫外分光光度计;
③ 技术特点:该方法是六价铬测试的经典方法,可参考多项国内外标准,如EPA3060A等。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仪

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CP-AES法)
① 适用范围:塑料部件、金属部件、电子元件中铅、汞、镉、总铬的含量测试。
② 主要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
③ 技术要点:选择采用微波消解、湿法消解、干法消解等手段溶解样品,一次性同步测定铅、汞、镉、总铬的含量。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

8、原子吸收分析法(AAS法)
① 适用范围:塑料部件、金属部件、电子元件中铅、镉的含量测试。
② 仪器:原子吸收光谱仪;
③ 技术特点: AAS方法是最成熟的金属元素仪器测试方法之一,特征原子吸收谱线选择性强,对于铅、镉等元素的测试灵敏度高。


原子吸收光谱仪

9、冷原子吸收光谱分析法(CVAAS法)
① 适用范围:塑料部件、金属部件、电子元件中汞的含量测试
② 主要仪器: 测汞仪;
③ 技术要点: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是汞含量测试的经典方法,测定选择性强,检测限低,灵敏度高。

测汞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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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6-12-19 23:28:07   IP:218.18.190.77

主题:欧盟双指令(WEEE/ROHS指令案)内容介绍
 
WEEE/RoHs指令案包括两部分的内容,即涉及循环再利用WEEE和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ROHS。下面分别对两条指令案进行简要解释。
WEEE指令案进行简要解释
A. 实施WEEE指令案的目标
实施WEEE指令案的目的,最主要的就是防治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弃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B.WEEE指令条适用范围

WEEE指令案适用于以下电子电气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监测和控制器械,自动售货机。表2(见下页)列出以上各类别电子电气设备下的产品目录。本指令案将在不违背欧盟关于安全的健康要求的法律和欧盟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与保护欧盟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的战争物资不适作本指令。
“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属于表2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指的是按照欧盟第75/442/EEC号指令第一条(a)款定义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C. WEEE的分类收集

1、欧盟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降低电子电气废弃物以未分类废弃物而处置的比例,并实现电子电气废弃物高水平的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欧盟成员国应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前建立允许消费商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欧盟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人口密集,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的可用性的可达性。
3、销售商在供应新产品时,应有责任确保这些废弃物能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其手中。欧盟成员国可以执行确保电子电气废弃物回收不对最后拥有者造成更大因难和这些系统对最后拥有者免费的条款。使用这一条款的欧盟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大型家用器具 大型制冷器具
冰箱
冷柜
其它大型食物冷藏、保存和贮存器具
洗衣机
衣服甩干机
洗盘机
烹饪设备
电炉
电热
电热盘
微波炉
其他大型烹饪和食物加工器具
电热器具
电暧炉等其它大型加热房间、床、供坐家具的器具
电扇等空调装置
其他吹风、通风换气和空调设备
小型家用器具 真空吸尘器
地毯清扫器
缝纫、针织、编织和其它纺织加工器具
熨斗和其他熨平、轧平以及其他衣物护理器具
烤箱
煎锅
研磨机、咖啡机和开启或密封容器或包裹的设备
电动刀
理发刀、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材护理器具
钟表、手表和其他测量、指示或记录时间的器具
比例尺
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集中数据处理
大型机
小型机
打印机单元
个人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
膝上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
笔记本电脑
记事本电脑
打印机
复印设备
电动和电子打字机
口袋式和台式计算机
其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信息收集、贮存、处理、演示或通讯和产品和设备
用户终端和系统
传真机
电报机
电话机
付费电话机
无绳电话机
移动电话机
应答系统
其他通过电讯传输声音、图像传输或其他信息的产品或设备
一般民用器械 收音机
电视机
摄影机
录像机
高保真录音机
扩音器
音乐设备
其他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象技术录象或复制声音或图象的产品或设备
照明器材 荧光灯管、家用荧光灯除外
直线式荧光灯管
紧凑型荧光灯管
高强度放电管。包括压钠管和金属卤化管
低压钠管
其他照明或用于发射或者控制灯光的设备,白炽灯除外
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钻孔机
电锯
缝纫机
对木材、金属和其他材料进行旋转、碾磨、磨光、研磨、锯开、切割、修剪、钻孔、打洞、打孔、折叠、弯曲或加工的设备
用于铆接、打钉或者拧紧或者除去铆钉、钉子、螺丝或类似用途的工具
通过其它方式对液体或者气体物质进行喷雾、涂敷驱散或其它处理的设备
用于割草或者其它园林活动的工具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电动火车或者赛车
手动图像游戏控制台
图象游戏
用于自行车、跳水跑步或者划船等的计算机
带有电子或者电气组件的运动设备
硬币投掷机
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的和被感染的产品除外) 放射治疗设备
心脏病
透析
肺部通气机
放射医学设备
体内诊断实验设备
分析仪
冰柜
受精试验
其它诊断、预防、监测、处理、减轻疾病、伤痛或者残疾的器具
监测和控制器械 烟雾探测器
温度调整器
家用或者实验用的测量、称重或校准设备
自动调温器
其它用于工业装置(如在控制板上)的监测和控制器械
自动售货机 热饮料自动售货机
冷热饮或罐头自动售货机
固体产品自动售货机
自动取款机
自动售货所有产品的所有器具



4、生产者应确保准备好回收来自非私人家庭使用者的废弃电子电气废弃物。成员国应确保最晚至2006年12月31日(希腊和爱尔兰可以延长24个月)。每个私人家庭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量至少达到人均4公斤。
D.WEEE的处理 1、欧盟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欧盟法律,建立使用最佳的可用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的系统,负责电子电气废弃物的处理。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处理至少包括将除去所有液体。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的选择性处理要求如下:

1)至少包括下列物质、配制件和组件,必须从任何分类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除去:
① 含有多氯化联(二)苯(PCB)的电容器;
② 含有水银的组件;
③ 电池;
④ 移动电话的印制线路板,和表面积大于10cm⒉的其他装置的印制线路板;
⑤ 调色剂筒、液体、糊浆以及彩色调色剂;
⑥ 含溴化阻然剂的塑料;
⑦ 石棉废弃物和含石棉的组件;
⑧ 阴极射线管:
⑨ 含氯氟烃(CFC)、含氢氯氟烃(HCFC)含氯氟烃(HFC)、碳氢化合物(HC);
⑩ 气体放电管:
&
9322; 表面积大于10cm⒉的液晶显示屏(带有适当的包装)和所有的带有气体放电管的显示屏;
&
9323; 外部电揽;
&
9324; 欧盟委员会1997年12月5日关于适应理事会关于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第67/548/EEC号指令规定的技术进步的第97/69/EC号指令描述的含有难熔陶瓷纤维的组件;
&
9325; 含放射性物质的组件,低于理事会1996年5月13日关于规定保护工人健康和公众免受电离辐射危险的基本安全标准的第96/29/Euratom号指令第3条和附件1中设置的免除极限值的组件除外;
&
9326; 含相关物质的电解电容器(高度>25mm,直径>25mm或者按比例类似容积)。
2)分类收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下列组件要按所示的进行处理:
① 阴极射线管:要去除荧光外套;
② 包含消耗臭氧或者使全球变暖潜在值高过15的气体设备,例如包含于泡沫和泠葳电路中的设备:这些气体必须被正确地抽出和处理。消耗臭氧的气体必须按照2000年6月29日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第(EC)NO.2037/2000号规则进行处理;
③ 气体放电管:应除去水银。
为保护环境,欧盟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制定最低质量标准。选择此质量标准的欧盟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公布印刷这些标准。
欧盟成员国应确保任何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在贮存和处理电子电气废弃物时要遵守以下技术要求。
1)电子电气废弃物处理前的贮存(包括临时贮存)地点:
①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
② 能覆盖适当面积的防风雨设备;
2)电子电气废弃物处理地点:
①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
② 已分解部件的适当贮存;
③ 用于贮存电池、含PCB/PCT电容和其他如放射性废物的有害废弃物的适当容器;
④ 按照健康和环境规定处理水的设备。


欧盟双指令(WEEE/ROHS指令案)内容介绍(二)
新闻出处:海威数据库 发布时间: 2006年11月14日

E.WEEE的回收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欧盟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规定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分类回收系统。欧盟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



2、对于被送至处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欧盟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希腊和爱尔兰可以延长24个月),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



1)大型家用电器和自动售货机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2)用户设备,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②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3)小型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上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4)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再循环率将达到灯重量和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或代表其的第三方在电子电气废弃物、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它们的总量。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问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包括适当可整体再利用的器具和表2所列8类所含产品再利用的新目标。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益处,例如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使资源效能提高。在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产品和材料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欧盟成员国和工作业获得的经验也将充分考虑。



5、欧盟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再循环和处理技术的发展。



F、处理和回收WEEE所需的资金问题



1、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的资金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到2005年8月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2)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与其自已产品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处理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3)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所产生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的管理费用资金将由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按比例地承担,例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欧盟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8年过渡期(大型家用电器为10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提高的费用不允许高于实际需要费用。



4)欧盟成员国将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提供电子或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也符合本指令为在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欧盟成员国内提供设备而规定的要求。



2、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资金。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的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此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G.WEEE指令案要求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向电子电气设备的私人家庭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1)不将电子电气废弃物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处置,并对这些电子电气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



2)用户可用的回收和收集体系;



3)他们在帮助电子电气废弃物再利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方面的角色;



4)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



5)解释图1所示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消费者参与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并鼓励他们推动再利用、处理和回收过程。



3、为尽可能减少电子电气废弃物作为未分类市政府物而处置,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标有图1所示的标志符号。在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因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指示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的符号由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组成,如图1所示。符号必须印刷醒目、清晰并且持久。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分销者向消费者提供上述(1)到(3)提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在使用说明书中或在销售点



H、WEEE指令案关于处理设施的说明


1、为有利于电子电气废弃物的再利用和恰当的环保处理,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每一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投入市场后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信息。只要是符合本指令规定的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将被利用于识别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的物质和配制件的部位。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



2、成员国将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能通过器具上的标志清楚地辨认。而且,为了能明确识别器具投放市场的日期,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为此,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J、WEEE指令案的生效时间


各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使用符合本指令所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2003年2月13日)起生效。



RoHs指令案
A、实施ROHS指令案的目标


实施ROHS指令案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的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B、ROHS指令案适用范围


ROHS指令案适用于以下电子电气设备: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ROHS指令案中“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和表2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



C、ROHS指令案的要求


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以下所列的应用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①盐磷酸盐10毫克



②正常的三磷酸盐5毫克



③长效的三磷酸盐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与铅有关的要求



①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②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③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④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的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欧盟委员会将依程序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①台卡二苯醚(Deca BDE);


②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③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



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④灯泡。



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欧盟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D、ROHS指令案的生效时间


欧盟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2003年2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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